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》规定:对第二类、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、硫、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,实行特别许可制度;未经特别许可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。根据这一规定,公司“2-巯基-5-甲氧基苯并咪唑”属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的特定有机化学品,需申领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证。在申报期间,抚州市禁化武办积极组织指导公司进行了申报。公司对履约工作高度重视,落实人员认真做好基础工作,在公司各科室的共同努力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抚州三和符合生产2-巯基-5-甲氧基苯并咪唑的各项条件,准予生产。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放了《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》,而且申报材料已报至国家禁化武办。